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5號
原 告 李昆縉
訴訟代理人 李宥叡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詹淳惠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2月7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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