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6,訴,245,2017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5號
原 告 李昆縉
訴訟代理人 李宥叡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詹淳惠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2月7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