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張林麗明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陳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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