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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陳慶鐘
陳宏印
陳冠文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上列當事人間農地重劃差額地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1月1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另被告106年11月27日府地劃字第1060230285號函檢送相關證據到院,請原告於言詞辯論前至本院閱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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