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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廖修寬
被 告 雲林縣臺西鄉臺西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戴進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單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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