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6,訴,31,201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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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號
原 告 夆昌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錦珍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莊惠萍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
梁世旻
陳敬岦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6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6年11月29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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