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6,訴,315,2017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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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5號
抗 告 人 陳麗寧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南投縣政府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1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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