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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8號
原 告 黃玉蘭
被 告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羅秀園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所有權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1月2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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