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6,訴,32,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號
原 告 呂美珠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郭敏惠
訴訟代理人 賴秀宜
訴訟代理人 邱富鈞
上列當事人間繼承登記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府授法訴字第10501784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 宗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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