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號
原 告 呂美珠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郭敏惠
訴訟代理人 賴秀宜
邱富鈞
上列當事人間繼承登記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府授法訴字第10501784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茲指定民國106年11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 宗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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