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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0號
原 告 葉姬琇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鄭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台財法字第106139225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7年4月17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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