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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2號
抗 告 人 嚴彩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5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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