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6,訴,354,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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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嚴彩銀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違章建築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因違章建築等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以:原告於民國102年9月間收受被告認定違章建築之通知書,嗣經原告於106年6月30日提出陳情書,並檢附房屋稅證明及航照圖後,被告又以106年7月12日中市都違字第1060118731號通知書(下稱原處分)認定原告所有臺中市○○區○○○街000○0號5樓屋頂增建屬「既存違章建築」,為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

經查,本件原告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有臺中市政府106年10月20日府授都違字第1060226494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21頁),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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