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6,訴,370,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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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林註川全體派下員


暨代表 人 林 榮


原 告 林俊仲


林啟澤
林啟仁
林月德
林飛雄

林茂銓
林茂源
王素珠
林炳進
林滄田
林元庭
林天和
林天財
林天送
被 告 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林至真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黃雅琴 律師
參 加 人 林柏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時效取得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柏志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本件原告等人因不服被告106年6月29日里永登字第000010字號核准參加人就坐落臺中市○里區○○段0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時效取得地上權,而本於系爭土地公同共有人之地位提起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核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目的係使參加人喪失已取得之地上權,自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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