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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4號
抗 告 人 蔣煌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立向上國民中學、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間成績考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
第39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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