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6,訴,396,2018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6號
原 告 柯志銘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郭家綺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2月1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