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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3號
抗告人 施吟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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