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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1號
原 告 楊曜聰
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7年6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7年7月25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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