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6,訴,67,201705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謝福庫
被 告 苗栗縣獅潭鄉公所
代 表 人 謝春梅
訴訟代理人 謝易廷
賴木山
參 加 人 謝翼鴻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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