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號
原 告 桑多麗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瑞菊
訴訟代理人 蕭仲達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林郁慧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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