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7,聲,7,2018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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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號
抗 告 人 全面性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佳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間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本院107年度聲字
第7號裁定提起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視為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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