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徐嘉晨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
被 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
會
代 表 人 鄭銘謙
訴訟代理人 楊謹瑜
上列當事人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5月2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又言詞辯論期日前,請原告訴訟代理人至本院閱覽相關證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外網路資料及加害人刑事前科紀錄及刑事卷宗),另請被告訴訟代理人補提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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