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3號
原 告 啟耀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宗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林孟篁
張喬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