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7,訴,147,2018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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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7號
原 告 徐耀發
(即抗告人) 14巷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7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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