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7,訴,204,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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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 告 聯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瑞棻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 律師
陳毓芬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 律師
范安達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12月4日上午9時25分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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