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進鈦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志成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
蔡亞玲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 律師
范安達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六之㈡之6(第22頁)所載「……確未見由其外側溝編號RD01雨水排放口流出……但因原告確實有從同一側溝之另一編號RD02雨水排放口排出……」,應更正為「……確未見由其外側溝編號RD02雨水排放口流出……但因原告確實有從同一側溝之另一編號RD01雨水排放口排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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