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7,訴,222,2019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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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鄭敏葉
即 原 告 2號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黃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之代表人黃文彬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查本件係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27日經本院進行言詞辯論終結,於108年1月10日宣判,判決書並於108年1月19日分別送達於兩造,被上訴人(即被告)之代表人108年1月8日變更為黃文彬,原代表人紀英村之代理權消滅,茲經被上訴人之新任代表人於108年3月19日具狀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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