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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7號
抗 告 人 姚佳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
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247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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