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1號
抗 告 人 廖緯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6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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