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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號
抗 告 人 王全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間職務評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8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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