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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陳俊伸
被 告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代 表 人 唐益滄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2月20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另臺中市交○○000○00○00○○市○○○○0000000000號函復本院,兩造得向本院申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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