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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7號
原 告 坊盛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美蓮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利法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經訴字第107063080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8年4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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