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謝榮真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詹中銘
蔡文瑞
李小雯
上列當事人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請準時到庭;
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已就本件航測圖判釋並回復本院,另系爭建物水電費亦經相關單位回復本院,請兩造於收受本通知後10日內到本院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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