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7,訴,74,2019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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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藝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王彩華
上 訴 人 黃王彩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
被 上 訴人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林孟篁
何嘉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7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前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12日判決,因被上訴人(即被告)代表人於判決送達後之107年12月25日變更為王惠美,經其以108年3月21日行政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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