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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東興御花園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何雅娟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代 表 人 許由興
訴訟代理人 詹中銘
蔡文瑞
參 加 人 張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麗芬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以民國106年10月24日中市都住寓字第1060006967號函否准其申請對參加人裁罰乙事,循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因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有理由,對於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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