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7,訴更一,9,201902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原 告 詹進添
原 告 詹樹炎
原 告 陳木榮
原 告 詹益華
上四人共同 謝秉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靜芬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代 表 人 范世億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貳、實體方面倒數第二行所述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7號判決」,應更正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76號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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