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7,訴更三,13,2018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三字第13號
原 告 林瑞瑤


輔 佐 人 林志仲
被 告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

代 表 人 戴燕如
訴訟代理人 彭韻婷 律師
參 加 人 林騰澤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祭祀公業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林騰澤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聲請意旨略以、參加人林騰澤為現任祭祀公業林開榮暨林炳、祭祀公業林四義之現任管理人,此有民國(下同)78年7月8日龍井鄉公所(臺中縣市合併後已改至為龍井區公所)之核准備查公文為憑,此後由於均無法依據祭祀公業林開榮暨林炳之規約規定,全體派下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派下員大會,以致均流會,故一直由參加人擔任管理人至今。

而原告所提出不服臺中市政府102年11月15日府授法訴字第102018917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由於原告所請求之聲明為被告准予備查其為祭祀公業林開榮暨林炳管理人部分,因參加人為祭祀公業林開榮暨林炳之現任管理人,此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更㈠字第9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確認參加人為祭祀公業林開榮暨林炳之現任管理人,由於鈞院就被告於本件准否原告備查為祭祀公業林開榮暨林炳之管理人判決結果有利害關係,故請求准予訴訟參加等語。

查依祭祀公業管理條例,祭祀公業依規約選任管理人1人,原告對被告所提本件撤銷訴訟之訴,若本件訴訟判決係撤銷被告否准原告所申請對祭祀公業林開榮暨林炳為管理人之備查,勢必造成參加人本為祭祀公業林開榮暨林炳之管理人之資格消滅,本件訴訟結果自對參加人是否仍為祭祀公業林開榮暨林炳之現任管理人身分發生變化,而有利害關係。

自應准許其參加訴訟之必要,而參加人亦為如此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