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8號
原 告 陳秋林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趙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楊 嵎 琇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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