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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號
抗告人 顏淑婉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0000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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