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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號
抗 告 人 顏淑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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