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8,聲,5,2019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臺中市北區太原南二街
2之5號
代 表 人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7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

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

六、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

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第6款及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所謂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者,係指法官於同一事件在下級審參與裁判者而言;

所謂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者,係指該訴訟事件經裁判後提起再審,曾參與再審前裁判之法官,不得參與第1次再審之裁判而言(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102號裁定參照);

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或訴訟之結果,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親交嫌怨等客觀情形,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

若僅其以前參與之裁判,曾有不利於當事人之一造,不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73年度臺抗字第289號、77年度臺抗字第2號裁定參照)。

可見聲請法官迴避的目的在於使該訴訟事件之承辦法官不執行職務,所以當事人剛向法院提出起訴書狀不久,因當時法院作業上尚未產生承審該訴訟事件的具體法官,自不可能發生承辦法官具有法定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或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情形,當事人如預設以受訴法院的特定法官為對象,並聲請這些法官迴避,自不應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同時聲請本院法官林秋華、王德麟、莊金昌、陳文燦、林靜雯、詹日賢、劉錫賢迴避,則本院法官僅餘1人未經聲請迴避,致本件已不能組成合議庭(由3位法官組成),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應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先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等事件衍生之訴訟救助聲請事件(本院108年度救字第2號),以及聲請人另行提起之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16號營業稅罰鍰等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7號退還稅款事件,遭參與審理之即林秋華、莊金昌、劉錫賢及陳文燦等4位法官分別所組成之合議庭,以其主觀之臆斷裁判駁回,且這些法官審理聲請人自99年至108年間提起之行政訴訟案,均判決聲請人敗訴,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此4位法官迴避。

又聲請人於本院提起之104年度訴字第456號、106年度再字第25號及107年度訴字第101號事件之審判長王德麟法官、受命林靜雯法官、陪席詹日賢法官,均未召開準備程序庭、言詞辯論庭、專業稅務法庭,逕自判決,有故意或過失怠忽職守或消極不作為,涉及拒不為職務上應為之行為,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第6款及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此4位法官迴避。

核諸聲請人狀載意旨顯係主張上開7位法官曾經審理其提起之行政訴訟,具有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或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

惟聲請人先前提起之各該行政訴訟事件,經上開原承辦法官組成合議庭為第一審裁判後,其訴訟程序即已終結,原承辦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無須迴避可言,而聲請人此次所提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7號事件,並非再審事件,與已終結繫屬之上開各該訴訟事件,均不具上下審級之關係,顯非屬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及第6款規定所稱法官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且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7號事件現仍在審查中,尚未分由法官審理,亦不可能發生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稱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提起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7號事件,而對於曾參與上開本院已終結事件裁判之承辦法官聲請迴避,明顯不具備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之法定要件,自應裁定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兼院長 許 金 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莊 啟 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