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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6號
原 告 怡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俊宇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
輔助參加人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民國107年11月2日向被告申請閱覽、抄錄、複製「該重劃區籌備會送請被告代為擬定細部計畫之申請、審查之相關檔案」,經被告否准後,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因被告所調取之檔案資料,未見有文件名稱如原告申請所載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實際上該文件是否存在及其形式為何,俱屬未明,由於該細部計畫係被告函移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為擬定,為瞭解真實情形,自有命其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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