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8,訴,199,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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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號
原 告 恩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弘才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代 表 人 林筱淇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經被告民國108年2月27日中市觀管字第1080002649號裁處書,及108年3月19日中市觀管字第1080003649號裁處書(以下合稱為原處分),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並勒令歇業;

及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勒撤除刊登營業訊息。

原告就原處分中之罰鍰處分(合計新臺幣13萬元)不服,分別於108年4月3日及108年4月23日提起訴願(訴願1卷第2頁及訴願2卷第3頁之訴願書參照),嗣分別經臺中市政府108年5月30日府授法訴字第1080080847號,及108年6月27日府授法訴字第1080095614號訴願決定訴願駁回,原告遂合併提起本件訴訟,核係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中有關上述合計13萬元之罰鍰處分(本院卷47-49頁之原告行政訴訟補正狀亦載明不服被告上述10萬元及3萬元罰鍰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街00號5樓,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不合,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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