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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號
原 告 陳明昌
原 告 陳義聰(被選定當事人)
被 告 雲林縣稅務局
代 表 人 張永靖
訴訟代理人 林美麗
周明逸
閻媺堤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9年1月8日上午9時25分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庭。
另雲林縣政府已函復本院調查事項,請兩造來院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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