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號
原 告 中國青年救國團
代 表 人 吳清基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季嘉尚
曾惠娥
高蓉棻
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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