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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永峰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淑鈴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
輔 佐 人 戴志峰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黃建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建造執照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9年5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9年6月24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第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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