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8,訴,256,2020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 告 巨吉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貴堂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吳佩書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代 表 人 劉莉莉
訴訟代理人 姜大偉
陳舜杰
林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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