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蔡耀東
輔 佐 人 陳萬良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宋秀玲
訴訟代理人 陳怡云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8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9年1月15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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