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8,訴,315,20200824,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賀姿華
許秀卿
賀悠彌

賀悠樂


相 對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代 表 人 莊秋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莊秋桃,此有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網頁資料附卷可稽,惟當事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由莊秋桃為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合先敘明。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第1項)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

(第2項)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所準用。

可知當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者,僅其繳納裁判費之法院有管轄權,當事人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時,自得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之98年度訴字第1515號民事案件所提示之80年8月3日爭契約書內容只出現3次華民外科診所,而該案法官楊淑珍,其審理的契約書內容是自己製作的,出現2次華民外科診所及1次華民診所之契約,而該案上訴後,由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99年度上字第147號案號審理,審理法官為蘇姿月,其審理的系爭契約內容也與楊淑珍法官相同,是自己製作的80年8月3日契約書,內容出現2次華民外科診所,1次華民外科診所,而非聲請人所提出的80年8月3日系爭契約書內容只出現3次華民外科診所之契約。

日後聲請人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雖有提出80年8月3日系爭契約書內容只出現3次華民外科診所之契約,然臺中地院及臺中高分院又引用高雄地院及高雄高分院由楊淑珍、蘇姿月法官一條龍審理之契約書是自己製作的80年8月3日內容出現2次華民外科診所及1次華民診所之契約,並非聲請人所提出的80年8月3日系爭契約書之內容只出現3次華民外科診所之契約,故聲請人所繳納數百萬之裁判費,其溢繳裁判費,請求退還,若含影印費、郵資費及聲請人數年來往返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所需開庭之車資,屬無法估計之費用故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65萬溢繳之裁判費。

今聲請人收到108年11月29日之高雄地院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044號之民事判決,屬事件終了,聲請人於108年12月5日具狀聲請返還,於3個月內為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所規定之期間,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於法有據等語(見本院卷第13至20頁之108年12月6日聲請溢繳裁判費狀),並於108年12月27日提出書狀(見本院卷第355頁)檢附高雄高分院108年12月24日108年度聲字第144號、第145號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369至372頁);

109年1月8日提出書狀(見本院卷第477頁)檢附高雄高分院108年12月31日108年度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481至483頁);

109年1月9日提出書狀(見本院卷第517至518頁)檢附高雄高分院109年1月6日109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523至525頁);

109年1月17日提出書狀(見本院卷第569頁)檢附高雄高分院109年1月15日109年度國賠字第1號拒絕賠償書(見本院卷第571至573頁);

109年2月19日檢陳高雄高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767至770頁)為憑。

四、核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請求高雄高分院應返還所溢繳165萬元裁判費,自應歸由高雄高分院管轄,本院無受理權限,其誤向本院聲請,顯非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具管轄權之高雄高分院。

五、另聲請人併請求其他法院退還裁判費事件,本院另行裁定移送各該法院管轄,不在本裁定移送範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