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5號
原 告 鍾啟暘
送達處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
2段67號17樓
訴訟代理人 張建文 律師
被 告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代 表 人 林華韋
訴訟代理人 林心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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