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8,訴,339,2020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王如芸

原 告 王俊傑
原 告 曾至堅

原 告 生活莊園
兼 代表人 王松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蔡耿宇
參 加 人 楊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農業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志明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不服被告以民國106年4月18日府農畜二字第1062507592號函、106年6月12日府農畜二字第1062511531號函核發參加人楊志明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以106年7月13日府農畜二字第1062514863號函、106年8月4日府農畜二字第1062517846號函核准變更前開2函之核准同意項目,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故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楊志明之權利將有受損害之虞,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楊 嵎 琇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